船山區(qū)商標注冊代理機構哪家好
作者:遂寧標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4-01-31 08:59:48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遂寧商標注冊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此處商標注冊人即商標所有人,既包括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申請人,也包括商標轉讓后的受讓人,還包括商標權因轉讓以外的事由移轉后的商標權的繼受人。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由于李某不是“華衣”商標的所有人,因此李某的申請不會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
商標除了可以轉讓還能做什么,對于很多人來說,拿到遂寧商標注冊證,或者買下一個商標后,都是用來作為品牌的一部分,亦或是為了滿足進駐電商的要求,那么商標除了可以轉讓還能做什么?
一、商標質押在企業(yè)的發(fā)展過程中,時不時會遇到資金周轉困難的階段。商標除了出售轉讓掙錢之外,各大銀行都會對信譽度較好的企業(yè)發(fā)放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二、商標使用授權獨占使用:只允許對方使用,即便是商標擁有者,在合同期內也不能使用該商標。排他使用:合同雙方都可以使用,合同之外的人不能使用。普通使用:可以授權給多個對象。商標授權的流程與商標轉讓近似,只要簽好合同后向商標局備案即可。
三、商標權投資入股商標權可以投資入股,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商標權作價投資金額應少于總投資額的大道的20%。
商標權投資入股的形式有兩種:
1、將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入股的,這種投資實際是以商標使用費形式參與入股企業(yè)經營活動的,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y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將商標權作價投資入股,這種投資實際上是將商標權的使用權及部分處置權一并交給了被投資企業(yè)。這時,只有與被投資企業(yè)協(xié)商一致情況下,商標權人才能夠處置自己的商標。如轉讓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等等。
企業(yè)法人在公司注冊和經驗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那么企業(yè)法人具體指的是什么呢?法人是指可以獨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能力負責任的主體,法人通常來說就是可以代表一個公司或者單位。還可以說在民事糾紛中,誰是原告誰就是法人。
非法人主體:非法人企業(yè),又稱企業(yè)非法人,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企業(yè)非法人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企業(yè)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非法人企業(yè)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獨立支配和處分所經營管理的財產,但經營單位可以刻制印章、開立往來帳戶、單獨核算、依法納稅,也可以簽訂商業(yè)合同并作為執(zhí)行人。
市場主體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和組織體。任何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都帶有明確的目的,以在滿足社會需求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建議選擇法人主體。法人主體比較好,容易取得客戶的信任;如果再選擇有限公司性質的,債務問題不牽扯個人家庭財產。
財務管理有限公司講述在辦理公司中,公司性質所代表的作用:法人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說通俗點:法人一般是一個單位或企業(yè)。也可以這么理解: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誰可以作為原告。
依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遂寧商標注冊三年內無正當?shù)氖褂美碛傻?,可以被申請撤銷。商標權人可以提供的證據(jù),進行商標撤三答辯,主要是使用有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等證據(jù),這些證據(j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jù)、收據(jù)、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jù)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lián)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fā)票、匯款單據(jù)、提供服務協(xié)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yè)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僅提交下列證據(jù),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xié)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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